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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河区法院食堂食材配送服务招标公告

· 2024-04-28
公告信息
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 沈河区法院食堂食材配送服务招标公告 有效期: 2023-11-03 至 2023-11-09
撰写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机关事务保障中心 撰写人: 祁宏
(沈河区法院食堂食材配送服务)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沈河区法院食堂食材配送服务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11月23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3-210103-00020
项目名称:沈河区法院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1,800,000.00
最高限价(%):100
采购需求: 查看

采购文件要求

要求内容均为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报价文件无效

★服务的基本要求

提供配送品种、时间、供应量要及时、安全、准确无误。每天早上 5:20 6 00 将当日所需食材、物品安全无误送到沈阳市市府大路 411 号,并具备在沈阳市内当日 1.5 小时内追加补充食品送货上门。除固定配送外,临时配送、补货要安全、及时、准确。每年 5 1 --10 1 日期间,落实冷链配送。若遇食堂停电、停水不能制作食物时,能提供每人简餐盒饭。

★服务详细要求

(项目范围、人数、工作职责及人员要求,管理标准)

投标人必须是正规的食材配送公司,必须有相应生产(供货)能力、配送能力、仓储能力且信誉良好(▲须提供自有或租用的相关配送车辆证明材料及仓储能力证明材料复印件),中标人必须承诺提供从业人员健康证,肉类经过卫生检疫的证明资料,蔬菜及果蔬无农药残留的证明资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动物检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将取消中标人的供货资格,中标人要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1.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 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 含有农药残留、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 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肉类及其制品。

6. 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7. 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8. 超过保质期限的。

9. 其它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 中标人供货时必须提供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卫生许可证、检疫证等有效证明。

★技术文件

资料的要求

投标人所供食材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生产及经营标准,食材包装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 )要求,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规格、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内容,标签上附有产地、食品安全等溯源信息。需粗加工的食材(如去皮、砍斩等),应当提前处理好或自带工具现场处理。

1. 蔬菜类:外观色泽新鲜、不黄、不蔫、不烂、不抽苔、不糠心。

2. 新鲜肉类:表面有干燥外膜,切面呈红色,质地坚实,指压窝迅速复平,气味正常,严禁注水、注胶等现象。鸡肉类:外观淡黄色或黄色,表面干燥,有光泽,质地坚实,有弹性,气味正常,严禁注水现象,以大成等质量优等的大品牌厂家为主。

3. 鲜活水产类:眼珠稍突出,鱼鳞不易脱落,鱼鳃红色,腹部坚实有弹性,肉质紧密有弹性,指压不留指印,气味正常。新鲜、无病毒、不含有害物质。

4. 鲜蛋类:达到壳上有一层霜状粉末,蛋壳完整,有光泽,气味正常。

5. 水果类:大小均匀,表面颜色正常,口感正常,没有异味,不得腐烂,不得破损。

6. 配菜类:葱花、生姜、蒜、蒜苗、芹菜,其它配菜类根据市场配菜类情况调整。

7. 腌菜类:酸菜、酸豆角、榨菜丝、萝卜干、其它腌菜类根据市场腌菜类情况调整。按国家标准,亚硝酸盐不能超标。

8. 干杂类:花生、绿豆、黄豆、糯米、木耳、食用木薯淀粉、面粉: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其它干杂类根据市场干杂类情况调整。

9. 豆制类:水豆腐、干豆腐、油片、油果、豆芽、其它豆制类根据市场豆制类情况调整。

10. 调料类:包装完好无破损,送货日期距质保到期不少于三个月。

11. 食用油:花生玉米调和油、压榨一级花生油产品符合 GB1534-2003 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不能含有转基因成分,拥有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包装要有生产日期标识,且包装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法定标准并有质量安全标识。

12. 大米面粉:优质大米面粉,米粒整齐均匀洁白,面粉颜色正常,塑料编织袋包装。不能有发霉、黄粒、泥沙等杂质,必须符合国家食品相关标准,所提供产品必须是新米新面粉。

★其它

一、价格要求:

1. 本项目以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菜篮子信息发布平台)的集市零售价作为基准价,按比率进行报价。所有需采购的食材均采用同一个比率。投标报价包含食材价格、运输、装卸、售后服务、保险、搬运费、税金、质量检测等一切费用。折扣率 = (实际结算价) / 参照基数 *100%

2. 参照基数:

2.1 以每周五为定价日,以定价日的实际结算价格做为下一周的结算价(例如:下周三采购的食材,应按上周五的价格结算)。

2.2 结算基准价参照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菜篮子信息发布平台)平均零售价的最新报价公布的价格。定价当日没有公布价格的,将日期推前至有公布价格的日期,以该日期公布的价格参照作基准价。食材价格由中标人提供,采购人负责核对。如遇食材价格调整均以价格确定日的价格为准,不再另行调整,采购人与中标人双方各自承担由此带来的经济风险。

2.3 若釆购人订购食材的价格,在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菜篮子信息发布平台)报价标准中未列出,结算基准价则按惠民网( www.cnhnb.com )辽宁省农产品价格的最新报价为计算依据。若以上两处均未报价,则供货时由中标人与采购人具体协商,参考调研周边市场行情确定标准执行。

二、送货要求 :

1. 供货商要保证送货时间准时,将所有货品送达指定地点。统一价格,统一质量。

2. 食材具体需求量以实际供应前一天食堂采购要求为准。采购金额以实际结算价为准。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保证中标人在采购周期内供应食材的具体金额,投标人须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风险。

3. 如临时通知餐饮接待,供货商必须供货及时,随叫随到。

4. 除不可抗力外,中标人不得因其他任何理由延迟配送。采购人如遇特殊情况需推迟配送,应提前通知中标人。因中标人原因延误配送的(采购人要求推迟的除外),采购人有权自行采购,并由中标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5. 要求供货商统一配送,不得转包或二手送货。

三、付款方式:

所需食材、物品经验收、使用确认无质量问题后,开具正式发票(供货单位、账号必须与投标函提供的一致),次月付清货款(特殊情况除外)。综合考虑各种价格变动因素(如合理损耗、运输费、税金等)制定采购价格,包含(损耗费、运输费、税金等)。如遇国家税金调整,甲乙双方再自行约定调整。

结算价格=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菜篮子信息发布平台)集市零售价( 7 天为周期)×中标比率×实际供货量。

合同履行期限:2年,合同1年一签。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以及《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3年11月03日 08时30分至2023年11月09日 17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3年11月23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沈阳市沈河区机关事务保障中心开标室(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111号,4号楼1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投标(响应)文件外,应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按采购文件规定的备份文件,备份文件以加密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指定邮箱shczswzxk2021@163.com,未发送成功视为投标(响应)无效。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及报价须在开标截止时间前及时上传和提交。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财采函[2021]363号。邮件接收联系电话:执行科,02423217916。
2、启用备份文件应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相关供应商共同签字确认,供应商未到场的,通过视频方式进行确认。系统恢复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将备份文件上传至电子评审系统,并将存储备份文件与采购档案一并存档。供应商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正常解密的且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备份文件自动失效。
3、关于解密:开标截止时间后,供应商应在30分钟内完成解密(供应商须自行准备电子设备或远程操作处理)。
4、供应商通过辽宁政府采购网在线下载获取文件及投标报名后,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指定邮箱shczswzxk2021@163.com发送邮件,邮件应包含以下内容:注明所投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供应商名称、联系人及电话。邮件接收联系电话:执行科,02423217916。
5.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411号
联系方式: 024-8411990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沈阳市沈河区机关事务保障中心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111号
联系方式: 024-23217916
邮箱地址:
开户行: 盛京银行沈阳市滨河支行
账户名称: 沈阳市沈河区机关事务保障中心
账号: 033421010200001086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沈阳市沈河区机关事务保障中心
电 话: 02423217916
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
关联计划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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