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需求
类别:
粮油类 |
畜(禽)肉类 |
水产类 |
蛋奶类 |
果蔬类 |
干调类(含豆制品)等 |
半成品类 |
★(一)、服务内容:
1 、提供配送的食材的品种、时间及供应量要及时、安全、准确无误。
2 、采购人在前一天下午 14:00 前下达订单,中标人应于第二天早上 7 点之前将当日所需食材要安全无误的送到指定服务地点,货品送达后,经采购人食堂质检员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作为结算依据,对不合格的食材无条件退回、更换,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承担,对要求补货的食材返货时间不得超过 1 小时。
3 、除固定配送外,如采购人有临时配送要求,配送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且要保证质量。
4 、如需求的食品如市场无所需相应食品,供货商必须经采购人同意后,按照采购人要求改送其他食品。如果食材价格发生较大幅度上浮,供应商也要与采购人及时协商,采购人有权更换食材。
5 、针对配送,供应商必须配备独立的专业配送团队,专业的配送人员,服装整洁,听从采购人人员指挥,遵守采购人单位相关规定。
6 、提供的各项产品均出自产品源头,保证一手价格,要求供货商使用专用厢式货车统一配送,不得转包或二手送货。
★(二)、食材要求:
1. 总体要求
1.1 、提供食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规定。
1.2 、不得提供转基因食品。
1.3 、具有食品检疫、检测手段,动物和动物制品须符合国家检疫标准,粮食、蔬菜、水果农药残留须符合国家标准,送货时须提供配送商品的检测报告或食品检测合格证。
1.4 、有健全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可以对食品种植、生产、加工、运输等情况进行追溯查询。
1.5 、一经发现供应不合格食品,除全部退货外,将取消供货单位的供货资格,终止供应合同,一切责任由供应商负责。
2. 价格要求
2.1 、中标人供货时须向采购人提供所送食品的品名及价格清单。
2.2 、供应商应在本项目预算范围内进行报价,签订合同后,每个月按实际发生额进行结算,价格以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菜篮子信息发布平台超市零售价为基础,在基础上结合最终中标折扣计算;若遇到该平台没有的品目,以采购人到市场询价的相应种类的综合平均价或以采购人询价为标准,进行议价。综合考虑各种价格变动因素(如合理损耗、运输费等)制定采购价格。最终结算以实际发生数量进行结算。
2.3 、如中标人未能按实际中标折扣履行合同,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针对已经配送的食材,按中标折扣进行结算。
3. 食材配送要求及验收
3.1 、原材料验收由采购单位、供应方,双方现场检验,对供应原材料的质量无异议、数量准确无误后,双方签字,各自留存。
3.2 、提供的生鲜类原材料,必须通过检疫检验,有害物残留符合国家标准,预包装原料必须为原公司生产的全新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质量标准,环保标准技术参数和规格要求,不得提供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并达到采购人对食材的要求,特殊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特殊标准和规定。
3.3 、食品要求 : 中标人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和《动物检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将取消中标人的供货资格,中标人要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1) 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损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形态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 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 含有农药残留、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 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肉类及其制品。
(6) 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7) 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用原材料当作食品的。
(8) 超过保质期限的。
(9) 其它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中标人供货时必须提供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卫生许可证、检疫证等有效证明。
4. 产品质量要求 食堂配送需求(包含但不仅限与下列品目)
( 1 )、蔬菜类:外观色泽新鲜、不黄、不蔫、不烂、不抽苔、不糠心。
( 2 )、肉类:必须是冷鲜肉,表面有干燥外膜,切面呈红色,质地坚实,指压窝迅速复平,气味正常,严禁注水、注胶等现象。
( 3 )、鸡肉类:外观淡黄色或黄色,表面干燥,有光泽,质地坚实,有弹性,气味正常,严禁注水现象,以大成等质量优等的大品牌厂家为主。
( 4 )、蛋类:达到壳上有一层霜状粉末,蛋壳完整,有光泽,气味正常。
( 5 )、鱼类:眼珠稍突出,鱼鳞不易脱落,鱼鳃红色,腹部坚实有弹性,肉质紧密有弹性,指压不留指印,气味正常。
( 6 )、水果类:大小均匀,表面颜色正常,口感正常,没有异味,不得腐烂,不得破损。
( 7 )、奶制品:包装完好无破损,生产日期须在保质期二分之一天内。
( 8 )、调味品类:包装完好无破损,须保证配送种类、品牌、规格,质量完全符合采购人要求,大小包装规格齐全。凭出厂合格证与检验员章确认质量。包装完整、无任何破损、无挤压、无破碎、无异味,无任何表面附着物或衍生物。送货日期距保质期不少于二分之一。
( 9 )、腌菜类 : 酸菜、酸豆角、榨菜丝、萝卜干、其它腌菜类根据市场腌菜类情况调整。按国家标准,亚硝酸盐不得超标。
( 10 )、干杂类 : 花生、绿豆、黄豆、摘米、木耳、食用木薯淀粉、面粉等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其它干杂类根据市场干杂类情况调整。
( 11 )、豆制类 : 必须保证新鲜,其中千豆腐、大豆腐、豆泡产品须保证当日生产。豆制品须干净,无灰尘、无异味 : 外形完整、美观、无破损;鲜豆腐须饱满,结实、 颜色正常。
( 12 )、食用油 : 花生玉米调和油、压榨一级花生油产品符合 GB1534 -2003 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不能含有转基因成分,拥有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包装要有生产日期标识,且包装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法定标准并有质量安全标识。
( 13 )、大米面粉 : 优质大米面粉,米粒整齐均匀洁白,面粉颜色正常,塑料编织袋包装。不能有发霉、黄粒、泥沙等杂质,必须符合国家食品相关标准,所提供产品必须是新米新面粉。
( 14 )、预包装食品须保证规格品种完全符合采购人要求,包装规格、 口味、种类齐全,保质期在 3 天以内的必须是送货当天生产的货品;保质期在 7 天以内的送货日不得超过生产日 2 日;保质期在 6 个月以内的,送货日至保质期到期的天数必须大于保质期天数的二分之一; 6 个月以上的送货日的天数必须大于保质期天数的二分之一,凭出厂合格证检验员章确认质量。
( 15 )、冷冻食品类须保证配送种类、品牌、规格、质量完全符合采购人要求,生产日期须在保质期二分之一天之内,包装完整,无任何破损、无膨胀、无破碎、无变味。
5. 售后服务:
( 1 )采购人工作人员验货并确认签字之前,因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造成的一切货物损耗,由中标人负责。
( 2 )采购人退货应向中标人发出通知(通知方式包括:电话、电子邮件、书面形式),中标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 24 小时之内对所清退食品原料进行核实并书面确认, 24 小时内负责收回所清退食品原料。逾期不答复或书面确认后未在 24 小时内负责收回所清退食品原料的,采购人有权以任何方式处理该食品原料,并将处理情况通知供应商,处理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24 小时适用于在采购人有库存可用的情况下;若采购人无库存可用,中标人须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 2 小时内按照采购人要求重新供应调料类食品)。
( 3 )积极协助采购人妥善处理投诉。中标人应在接到采购人关于顾客投诉的通知后即刻与采购人联系,并最迟于 2 小时内到达投诉事件发生地解决问题。由于原料质量造成的顾客投诉或伤害,中标人支付对采购人客户的赔偿或补偿以及相关费用。按采购人向客户赔偿或补偿金额的 2 倍向采购人做出赔偿,不低于人民币 2000 元 / 次;造成采购人商誉损失的(如被媒体曝光、引起司法纠纷等,包括但不限于一方被控销售不合格商品或假冒伪劣商品),中标人须向采购人支付不少于人民币 50000 元的商誉损失补偿金,对中标人给采购人造成的其他直接和间接的损失,采购人有权继续追偿。在未达到上述产品质量要求的每次进行 2000 元处罚。
( 4 )在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产品监督检查中,中标人应积极协助采购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采样、索证、确认和处理工作。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采购人有权对相关产品采取销毁等措施,并对中标人实行暂停结款及违约扣款处理。供应商应负责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向采购人缴纳不低于 20000 元的赔偿金,如赔偿金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采购人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中标人追偿。中标人上述行为可能给采购人带来经济或法律后果的,中标人同意采购人在供应商账款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的赔偿、处罚等费用,用于支付给客户、执法机关等,以保护采购人的利益或商誉免于因供应商原因受损。
( 5 )供应商提供的食品原料侵犯第三人的民事权利,给采购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 6 )供应商提供的食品原料因质量问题,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第三方要求赔偿的或发生诉讼的,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发生以下情况,采购人有权停止该供货商供货
a. 不能按时送货或数量不足、质量不好的次数半年内达到 3 次或 3 次以上。
b. 不能按要求的时间更新卫生许可证、屠宰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及产品检验报告等相关证件。
商务要求:
★ 1 履约期限: 1 年(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如合同期内甲方对中标方服务满意且服务内容无重大变化,可续签两年,直至三年结束。
★ 2 履约地点:鲁迅美术学院,采购人指定地点
★ 3 付款方式及条件:
1 )每月供应商按时提供发票,并且发票所盖印章与供应商名称一致;
2 )双方采取后付款的方式 , 采取单月对账,次月结算的方式,每个周期不超过 20 日以支票或电汇结算 , 供应商办理结算时须向采购人开具结算凭证和增值税发票。
3 )结算的数量及价格以送货单和采购人审计核价单为准。
4 )若遇到价格信息网没有的品目,则以采购人询价为标准,进行评价。
★ 4 验收标准:执行行业标准
验收程序: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验收报告:由采购人出具
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