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车务段2024年-2025年机关职工食堂食材采购比选公告(第二次)
为进一步规范车务段食堂食材采购管理,结合车务段机关食堂食材采购现状,2024年7月5日经遵义车务段2024年第23次党政联席会议通过,拟选择1家具备资质和信誉良好的食材供应商,与我方签订年度食材采购合同,现发出比选公告。
一、比选名称:
遵义车务段2024年-2025年机关职工食堂食材采购商比选
二、比选地点:
遵义车务段办公楼3楼第一会议室
地址:遵义市红花岗区新南大道朱家坝遵义车务段办公楼302
三、比选项目资金来源:
遵义车务段财务预算(成本列支)。
四、比选项目介绍:
为车务段机关食堂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蔬菜、鲜肉、海鲜河鲜、冻品、粮油面、调料、干货、水果、大米等食材,每日约定时间前将所定食材送至遵义车务段机关职工食堂。
六、比选安排:
1.时 间:有意参加比选者,请于2024年7月25日14:00-14:30分前将参选文件送达遵义车务段行政办公室303室,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参选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2024年7月25日14:30分在遵义车务段三楼1号会议室开标,请各投标人代表准时出席开标会议。
2.地 点:遵义市红花岗区新南大道朱家坝公交站遵义遵义车务段办公楼303。
3.中选候选人确定人中选后,应在5日内与遵义车务段签订合同。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张勉,联系电话:0852-23166482
遵义车务段2024年-2025年机关职工食堂食材采购
比选申请文件
参选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目录
3-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参选函
(比选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遵义车务段2024年-2025年机关职工食堂食材采购比选公告的全部内容,无条件按合同约定供应食材。
2.如我方中选: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在中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参选函递交的参选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食材供应。
3.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比选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参选人的资质要求第4、5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4.在正式合同签署并生效之前,本参选函连同你方的中选通知书,将构成你、我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参选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单位及负责人承诺书
致: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遵义车务段
本单位及负责人郑重承诺与贵单位合作期间,自觉做到以下几点: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自觉维护食材供应市场秩序。否则,按违约处理并接受处罚。
2.自觉遵守贵单位关于食材供应商的管理制度及办法。在提交的比选文件中不弄虚作假、伪造证件。否则,按违约处理并接受处罚。
3.本单位及负责人的亲属、同学等密切关联人未在贵单位担任领导干部、中层干部及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职务(或者法定代表人及联系人、施工负责人与集团公司管内单位、人员关系情况说明)。
4.在与贵单位合作期间,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否则,按违约处理并接受处罚。
5.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基本情况需要说明的事项:
承诺单位:
承诺负责人:
承诺日期:年月日
3-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参选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参选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参选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3-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参选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作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遵义车务段2024年-2025年机关职工食堂食材采购比选公告比选申请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权转让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参选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机关职工食堂(伙食团)食材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方):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遵义车务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飞龙
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新浦新区新南大道遵义车务段
乙方(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签订地点:
使用说明
1.本合同适用于铁路企业职工食堂(伙食团)食材采购事项。
2.文本留白处均需进行填写,若条款留白处不适用本次采购事项,请填写/。
3.若合同双方均为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集团)所属单位,则争议解决应选择第3种方式,按照国铁集团相关规定调解解决。
4.针对本合同未约定但需增加约定的其他内容,可在其他约定条款中补充完善。
5.合同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或增减的,签订时应进行更新或增减。
6.根据相关规定,需要签订《廉政协议》《安全协议》的,应协商签订后作为本合同附件。
7.若本项目系招标或邀请谈判等方式确定,应在第十六条增加以下内容:《通知书》、甲方《文件》、乙方《文件》、本合同的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规定与本合同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合同执行;本合同未规定的按《通知书》、甲方《文件》、乙方《文件》、本合同附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未规定的,按铁路行业、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均未规定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按补充协议执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条采购内容及履行期限
(一)为保障甲方职工食堂的正常运行,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定向甲方定期提供以下食材。
序号 | 品名 | 品牌 | 规格 | 计量单位 | 数量 | 备注 |
(二)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第二条食材质量标准
(一)乙方提供的肉类、蔬菜等餐料必须符合国家以及当地有关餐饮行业食品安全及食品卫生的所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标准。
(二)乙方配送的所有原材料应有正规合法的来源渠道,不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不使用过期变质产品、不使用无牌无证产品。确保所提供的原材料无变质、腐烂、发霉情况发生。乙方提供的大米、面粉、食用油、调味料必须为甲方指定品牌。
(三)相关食材质量标准如下:
1.蔬菜类:应保证是当天早上新鲜蔬菜,保持较好色泽和新鲜度;每日配送时需提供农残检测报告;
2.鲜肉类:所有肉质要确保新鲜、不打水,保证国家的正规肉联厂出品,每次配送时需提供相关证件;
3.海鲜河鲜类:属鲜活类。专业有氧运输,保证新鲜生猛;
4.冻品类:正规厂家出品,不变质过期,包装完整,证件齐全;
5.粮油面类:需定期提供源头供应商资质证书及每批次产品合格证书、检测报告,保证新产并符合国家粮油质量标准;
6.调料类:按照甲方规定的品牌、规格、数量进行配送,不得出现货不对版、腐烂、变质、过期、临期(保质时间短的商品除外)的现象;
7.干货类:有合格的采购源头,不含杂质,干燥无霉;
8.包装类:用来盛装原材料的包装物及盛器必须保持干净、卫生和整齐,其材质应该环保无毒,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特殊原材料包装物必须有良好的密封性能;
9.水果类:配送时的水果应保证新鲜、有较好色泽和新鲜度,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运输应采用无污染的交通运输工具,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贮存场所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存混放;
10.大米类:需定期提供源头供应商资质证书及每批次产品合格证书、检测报告。
(四)上述所有的食材不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7.搀假、搀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9.超过保质期限的;
10.为防病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贵州省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11.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许可量的;
12.转基因食品;
13.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五)对于与样品不一致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品种,甲方有权退货或换货,每发生一次因乙方原因导致的退货或换货,甲方有权收取违约金500元;若有人员因食用乙方提供食材而引起食物中毒或不适送医的,将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价格确定
(一)批次采购:批次采购的价格为当期当地农贸批发市场牌价的价格乘以供货商承诺的下浮比例后的价格(乙方每月1日向甲方报送《食堂食材报价表》,见附件)。下浮比例为:。临时采购:按照实际零售价格结算,实际零售价格以乙方出具的、经甲方认可的采购发票上标明的价格为准;否则按照批次采购价格结算。
(二)乙方价格高于市场其他商户同类同质的食品价格,甲方有权按市场最低价付款;乙方不得随意提价或以次充好,如有此类行为,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三)无论甲方所购买的食品数量多少,乙方应无条件为甲方送货。乙方必须是固定专人长期送货,并提前将送货人员名单和个人信息提供给甲方,不得指派来路不明的临时人员送货。
第四条交货及验收
(一)甲方应采购前一日以电子邮件、微信或者以电话、传真的方式将食材订购单预报给乙方汇总采购。甲、乙双方核对无误后,由乙方严格按照订单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量和时间交货给甲方。乙方应指定固定联系人与甲方联系,乙方联系人,电话。
(二)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保证采购当日约定时间前将甲方所订食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即遵义车务段机关职工食堂(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新南大道遵义车务段)。如无特殊原因出现短交或缺交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予以追偿。若甲方有临时及特殊需要,乙方必须予以配合。
(三)乙方配送的数量应与甲方订货数量相符并以甲方的验货数量为准,乙方每次随货送上一式两联或三联电脑送货清单,供甲方验货后签字确认,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作为送货凭证和结算依据。在甲方履约代表签字确认收货前,乙方应承担所配送餐料所可能发生的一切责任及风险。因乙方自身管理原因送错货品,立即补送正确的货品;乙方配送时可能出现车辆故障、路况阻塞、延误发车等原因,乙方应有相应的应急预案,严格保证按时到达甲方现场。
(四)乙方应当保证餐料储备充足,在甲方提出临时性供应需求时,乙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供给。
第五条费用结算
(一)购买总价款(含增值税)大写:据实结算(小写:/元),其中,不含税/元,税率为1%,增值税/元。食材费用每月结算一次,结算日为每月的10日。双方按实际订货数量对帐核实后,由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乙方按含税价开票,如因国家政策导致税率发生变动,则合同中不含税价不变,相应调整含税价格。
(二)结算方式: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15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结清货款。付款方可以使用票据作为结算方式,票据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账户信息
1.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2.甲方发票开票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遵义车务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9144033328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遵义市凯山支行
银行账号:2403020509200015755
单位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新浦新区站后路
电话:0851-23166482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信息,应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遭受损失的自行承担,若使另外一方遭受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
(四)发票约定。
1.乙方应按规定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并承诺开具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开具的发票不合法、不合规,甲方有权延迟支付乙方应付款项直至开具合法、合规发票之日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且乙方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如果乙方无法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合法合规的发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在应支付的价款中扣除相应的抵扣税款。
2.发票开具后,乙方应在5日内及时送达甲方。如逾期送达导致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实际经济损失。
3.在发票交付甲方之后,发生发票丢失、破损或逾期等情形,乙方应按规定协助办理增值税抵扣事项。
4.由于发生销售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或开票有误、抵扣联或发票联无法认证等情形,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执行,乙方需协助甲方重新开具合法合规的发票。
(五)其他约定:/。
第六条履约保证金
(一)乙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大写:(小写:3000元)。
(二)如果发生甲方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的情形,乙方应于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后15个工作日内补齐本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
(三)本合同期满或解除时,在乙方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甲方将上述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七条甲方权利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二)有权对乙方在食品安全、食品质量,食品数量、食材采购、储存、配送流程,食材价格等方面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三)审核乙方的食材报价表。
(四)甲方在验收中发现食材短缺或损坏,可当场拒收并要求乙方补足或退换。
第八条乙方权利义务
(一)按合同约定收取合同价款。
(二)按合同约定按时交付食材。
(三)向甲方提供食材产地等相关资料。
(四)保证食材质量良好。
(五)遵守食材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按甲方要求进行采购。确保食材卫生安全,确保进货渠道可靠、规范、可追溯。
(六)对甲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七)不得将本合同义务转包、分包。
(八)自行承担经营活动中全部成本和费用,独立承担经营活动中的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
(九)乙方必须将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如需)、配送人员合同、健康证、无犯罪记录证明等原件送甲方查验,将上述证件的复印件及单位经营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交甲方备案。如果上述材料发生变更,乙方应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立即将变更后的材料交甲方备案。
(十)因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或者其他原因,导致食品安全、餐食质量等问题,发生投诉、索赔、诉讼、媒体曝光或其他重大事故,造成甲方被有关单位处罚、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或损害甲方声誉,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乙方应当保证其作业人员在甲方工作领域内服从甲方工作人员的管理,遵守铁路的各项安全规定,不得影响甲方正常生产作业。
(十二)其他:/。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或未按合同约定补齐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应承担与履约保证金同等金额的违约金。
(二)乙方擅自转包、分包合同项下业务的,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因乙方转包、分包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由于乙方所提供材料的质量问题导致甲方食堂发生食物安全事件时,除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外,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乙方如不诚信经营,甲方将随时取消乙方的采购权。
(五)对私抬食品价格,不能确保食品质量两次及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采购合同,结算时甲方有权扣除相关款项。
(六)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国铁集团有关规定,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先行代乙方承担责任的,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
(七)双方任意一方无故解除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守约方支付1000元违约金。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应在不履行本合同之日前日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由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三)发生铁路政策调整或甲方上级部门重新规划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甲方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剩余的履约保证金。
(四)一方发生下列情形的,合同相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不免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受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停业处分,或其它丧失合法经营资格的情况发生时。
2.申请破产、进入清算程序,或无力偿付债务,或其它有充分理由可认为财务状况恶化时。
3.存在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
(五)乙方发生下列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解除合同不免除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供货不及时的。
2.食材由于质量问题发生投诉的。
3.食材发生质量问题且不妥善解决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4.拒绝接受甲方及其上级部门日常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5.擅自转包、分包合同项下业务的。
6.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发生食材安全、服务质量等方面问题,收到甲方要求其整改的通知,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7.其他/。
第十一条保密条款
(一)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给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以及一方在履约过程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缔约条件、谈判内容等,包括本合同的内容,除非提供方书面明确说明为公知信息的以外,均可能构成其保密信息。信息获取一方保证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护该等保密信息免受公开,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该等保密信息,并且除为履行本合同目的外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任何保密信息。前述保密措施应合理并不得低于知悉一方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护效果。因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等保密信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所有损失。
(二)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的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保存。并且在对方要求或在双方的业务关系终止时,应立即向对方归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副本、以及所有包含该保密信息或其部分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三)任何一方对于保密信息的义务应延续至该等信息因合法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
(四)上述保密规定不应当适用于以下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有书面记录可以证明其在披露方向其披露该等信息之前已经知晓该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保密义务即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公开信息;或者收到信息的一方从对该等信息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一)在合同履行结束之前任何时候,如果发生任何合同签订时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重大传染性疾病以及战争等不可抗力情形,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合同。
(二)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
(三)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30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
(四)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通知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采用信函形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一方变更联系人或收件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相关通知、法律文书、诉讼文件等的送达地址:
甲方确认的送达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新南大道遵义车务段
邮政编码:56300
收件人:谌雪林手机号码:13984261306
乙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手机号码:
双方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本合同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一)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约定采取下述第2种争议解决方式: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届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贵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3.按照国铁集团相关规定调解解决。
(二)仲裁、诉讼或调解进行过程中,双方需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的其它部分。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条件及文本数量
(一)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文本一式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
(一)双方应遵守有关防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不得与对方人员发生不正当的利益关系。
(二)本合同履行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或国铁集团、甲方或乙方上级单位出台新规定时,双方同意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定执行。
(三)双方已充分了解并清楚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含义,并明确其权利和所应承担的责任。
(四)对本合同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与其变更、补充合同约定不一致时,以变更、补充合同为准。
(五)本合同产生的债权,乙方不能向第三方转让和质押(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保理、应收账款质押等)
(六)其他约定:。
(以下无正文)
附件:食堂食材报价表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综合评分表 | |||||||||||
序号 | 评审内容 | 评分标准 | 比选人1 | 比选人2 | 比选人3 | 比选人4 | 比选人5 | 比选人6 | 比选人7 | 比选 人8 | 比选人9 |
1 | 比选文件密封装订 | 10分 | |||||||||
2 | 具有单位及负责人承诺书 | 10分 | |||||||||
3 | 具有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 10分 | |||||||||
4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10分 | |||||||||
5 | 经营范围符合食品零售相关要求 | 10分 | |||||||||
6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10分 | |||||||||
7 | 具有固定经营场所 | 10分 | |||||||||
8 | 无信用中国系统中查询失信被执行人 | 10分 | |||||||||
9 | 参选文件编制情况以及对供应商总体评价。 | 20分 | |||||||||
总分 | |||||||||||
排名 | |||||||||||
注:评分标准范围为0-15分,最高为15分,最低为0分。 | |||||||||||
评分人: | 复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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